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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使用厂家免费提供的冰柜从事经营违法吗?

   案情:

    2012年3月14日,甲工商局接到举报,称A超市使用B公司免费提供的冰柜销售冷食产品,涉嫌商业贿赂。

    经查,A超市2010年8月与B公司签订协议,接受B公司免费提供的冰柜,承诺只在该冰柜内陈列B公司经销的产品,不陈列其他品牌产品,不张贴其他产品的广告宣传画,并将冰柜摆放在超市显著位置。按照约定,A超市每月的销售额不得低于1000元,否则视为违约。

    分析:

    A超市和B公司的行为违法吗?办案人员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B公司免费提供冰柜给A超市使用,属于正常的市场营销行为,A超市使用B公司免费提供的冰柜同样不能认定为商业贿赂。

    第二种意见认为,A超市使用B公司免费提供的冰柜为其销售产品并承诺不陈列其他品牌产品,实际上等于变相接受了B公司提供的好处,排挤了其他经营者,这种行为属于商业贿赂。

    笔者认为,B公司免费提供冰柜给A超市使用,A超市按照双方约定销售产品的行为,构成商业贿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该条规定的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利益引诱交易,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影响了其他竞争者的公平竞争。本案中,A超市和B公司的行为符合商业贿赂的构成要件。

    从主体看,A超市是经营场所,B公司是冷食产品供应商,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三款所指的“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经营者。A超市接受B公司免费提供的冰柜并按约定方式销售产品,其目的是免费使用冰柜并从中获利。B公司向A超市免费提供冰柜的目的是调动超市的积极性,增加自己产品的销量,获取竞争优势地位。由此可见,A超市和B公司的行为具有商业贿赂的主观故意。

    A超市与B公司表面上是正当的商业合作关系,但仔细分析可以看出,B公司免费提供冰柜是附条件的,即A超市不能在冰柜内陈列其他品牌的产品。虽然冰柜的所有权没有转移,但其使用权同样具有价值,这种转让使用权的给付也是一种商业贿赂。

    从行为的后果看,A超市和B公司的行为使B公司的产品处于竞争优势地位,违背了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A超市与B公司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指的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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