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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商标注册代理]福建省工商局进一步规范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工商总局令61号)于3月15日起施行。福建省工商局要求全省工商系统严格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规定,依法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进一步规范抽检工作程序,实现抽检一类商品,查处一批案件,教育一批企业,规范一个行业的工作目标

  一、明确实施抽检机关。省工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设区市工商部门可在辖区内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市(县)区工商部门配合上级工商部门完成商品质量抽检中样品抽取及不合格商品查处等相关工作。上级工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二、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制定抽检工作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抽检。抽检工作计划应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设区市工商部门应及时将抽检计划上报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抽检结果处理。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部门应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负责退货。工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对标识标注不合格而内在质量合格的依法督促其停止销售和改正,并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对内在质量不合格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各地工商部门根据抽检机关公布的抽检信息,对辖区流通领域的相关商品组织清查;对与公布的不合格商品属同一生产者生产的同一规格、型号、批次的,按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四、公布抽检信息。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按照谁抽检、谁公布、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抽检信息公布制度。及时汇总抽检数据,分析抽检信息,做出抽检分析报告,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准确、及时、客观、公正地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及其信息,提示和警示消费者,引导科学合理消费。可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召开新闻公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抽检信息。信息公布的内容包括:抽检商品信息(包括商品名称、经营者、样品标称生产者、标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等)、抽检概况、抽检结果、不合格项目、抽检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抽检结果分析及消费提示等。

  五、通报抽检信息。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应建立健全抽检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内外通报机制。定期向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部门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各设区市工商部门向社会公布的抽检信息要及时报省工商部门备案。实施抽检的工商部门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将抽检信息及时通报给生产者所在地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加强与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作,适时通报抽检结果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

  六、明确样品管理。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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