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强制职权目录 类型:省工商局 【市县区工商局】行政强制职权 备注:实施机关 A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实施机关 | 省局承办处室 | 备注 |
| 1 | 查处涉嫌垄断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 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相关证据 | 省工商局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 检查总队 | 依工商总局授权 |
| 2 | 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A | 商标监督管理分局、检查总队 | |
| 3 | 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采取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五)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A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检查总队 | |
| 4 |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行使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公开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检查总队 | |
| 5 | 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进行查处时行使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 A | 企业监督管理处、检查总队 | |
| 6 | 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采取的强制措施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第(三)第(四)项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A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检查总队 | |
| 7 | 履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采取的强制措施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 A | 企业监督管理处、检查总队 | |
| 8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采取的强制措施 | 《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日常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相关企业与直销活动有关的材料和非法财物。 | A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检查总队 | |
| 9 | 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财物; (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 | A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检查总队 | |
| 10 | 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五)、(六)项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与无照经营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五)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 (六)查封有证据表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场所。 | A | 企业监督管理处 检查总队 | |
| 11 | 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采取的强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六十五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过10天。 | A | 企业监督管理处、检查总队 | |
| 12 | 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采取的强制措施 | 《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A | 商标监督管理分局、检查总队 | |
| 13 | 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四)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查处涉嫌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 A | 商标监督管理分局、检查总队 | |
| 14 | 对涉嫌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采取的强制措施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三)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本条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也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 A | 企业监督管理处、检查总队 | |
| 15 | 对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采取的强制措施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 A | 企业监督管理处、检查总队 | |
| 16 | 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采取的强制措施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 A | 企业监督管理处、检查总队 | |
| 17 | 在依据职责对乳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采取的强制措施 |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 A | 食品流通监督管理处、检查总队 | |
| 18 | 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涉嫌非法生产、销售军服或者军服仿制品的行为时,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 A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检查总队 | |
| 19 | 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采取的强制措施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对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应当予以查封、取缔。 | A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检查总队 | |
| 20 | 对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行为采取的强制措施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营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该经营单位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产停业、予以查封并吊销其营业执照。 | A | 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处、检查总队 | |
| 21 | 对涉嫌违反《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采取的强制措施 |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十九条 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商品质量和办案时,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可按有关规定暂行封存、扣押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商品,直至查封违法者的生产经营设施。 | A | 消费者权益保护处、检查总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