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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销售仿冒“青岛啤酒” ,这家商行被处经营额三倍罚款!漳州商标申请需要多少时间才能下来


作为拥有百年历史的啤酒品牌,“青岛啤酒”在国内啤酒行业占有较大市场份额,尤其是“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经大量推广,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知名度。面对一些企业打“擦边球”、搭便车的行为,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啤酒公司)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维护品牌权益。


因销售仿冒“青岛啤酒” ,这家商行被处经营额三倍罚款!漳州商标申请需要多少时间才能下来


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仿冒“青岛啤酒”包装、装潢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纠纷案,认可了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平度市越用越有调味品批发商行(下称越用越有商行)处以违法经营额3倍的罚款合计53.77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只销未产不能免罚

此前,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青岛啤酒公司举报称,越用越有商行经营销售的“青麒牌特制啤酒”与其“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的包装、装潢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1年5月1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越用越有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并于同年8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经营的“青麒牌特制啤酒”12罐,并根据违法经营额为17.925万元,处以该金额的3倍共计53.775万元的罚款。

越用越有商行对此不服,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一审未获支持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求仍被驳回。

越用越有商行向一审法院提出,即使涉案产品“青麒牌特制啤酒”存在混淆情形,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生产者,而非作为销售者的越用越有商行,其在进货时对相关进货手续进行了严格的审核,均符合法律规定。越用越有商行作为一般的销售者,客观上不具备审核涉案产品是否属于侵权产品的能力,请求法院判令撤销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二审中,越用越有商行的上诉理由也与此相近。

从越用越有商行的诉求及两审法院审理来看,对越用越有商行是否构成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中“经营者”的认定,成为判断越用越有商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一个关键点。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违反前述条款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

一审法院援引上述条款,对越用越有商行经营的“青麒牌特制啤酒”的包装与青岛啤酒公司“500ml易拉罐装青岛啤酒经典款”的外包装进行对比,并结合越用越有商行认可涉案产品系其销售等情形,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法院认为越用越有商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据此驳回了越用越有商行的诉讼请求。

针对“经营者”的范围及法律规制,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进一步指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实施“混淆行为”主体的“经营者”,既包括从事商品生产的生产者也包括从事商品经营的销售者或者提供服务者。同时,《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也将销售者擅自销售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行为列为不正当竞争的情形予以禁止,并规定与生产者面临同样的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等近似的标识,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不但侵犯了他人合法权利,而且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此类傍名牌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越用越有商行经销“青麒牌特制啤酒”傍名牌案,是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十大典型案例之一,充分展现了民生领域查办“铁拳”行动案件的执法效力,扩大和丰富了“铁拳”行动战果,净化了市场消费环境。

“该案是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改革以来青岛市首起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诉讼经过二审并获司法判决支持的案例。”青岛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十大队副大队长金峰表示,该案经过两审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不仅厘清了“经营者”的法律概念,也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适用,同时为市场监管部门在实施类案的反不正当竞争行政处罚时提供了可供参考的典型案例,对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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