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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起诉“潇湘茯”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漳州注册商标撤销


早前,我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第34257017号“潇湘茯”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至此,经过我司维权干预,依法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成功维护了湖南省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的合法商标权利!


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起诉“潇湘茯”商标无效宣告成功!漳州注册商标撤销


案情简介

异议人——湖南省大湘西茶产业发展促进会,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批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农业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大湘西地区茶叶公共品牌建设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由湖南省茶业龙头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行业组织共同发起,经湖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其宗旨是以市场为导向,以品牌为引领,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文化为支撑,打造以“生态、安全、有机、优质”为内涵的“潇湘”大湘西茶产业集群品牌,提高“潇湘”品牌市场占有率和企业竞争力,做大做强大湘西地区茶叶产业,带动茶农增收致富,达到精准扶贫,实现湖南茶业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

异议人对于被异议人申请注册的“潇湘茯”商标提出异议,并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069号“潇湘”、第7463604号“潇湘”等多个商标。

案情分析

根据一番查证与分析,我司代理人表示,可以从以下几个理由进行陈述请求:

首先,申请人是湖南省大湘西地区的公共平台,其创立的公共品牌“潇湘”提供给会员使用,致力于带动茶农增收致富,达到精准扶贫,实现湖南茶业健康、高效、可持续发展。

其次,争议商标与4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近似,在读音、字形和字义等方面无明显差别,且争议商标与4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通过异议人对“潇湘”商标长期、大量、广泛的使用、推广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若争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将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争议商标是申请人品牌的延伸,从而导致误认误购,损害申请人及相关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再者,被异议人在若干类别上注册475件商标,该行为已经明显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囤积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在本案中,作为同行业的竞争者,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注册且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潇湘”品牌高度近似的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因此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

最后,基于“潇湘”商标的高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同位于湖南省的同行业竞争者,理应知晓异议人“潇湘”商标所具有的极高影响力,被异议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显然是意图借助异议人的品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异议人将异议人“潇湘”品牌注册为商标的行为,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使消费者在争议商标与异议人之间产生有悖于市场实际的联想,会误认为上述商品为异议人所生产或授权生产,从而损害消费者利益,侵犯异议人对“潇湘”品牌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同时必然助长不正当注册商标之风,扰乱良好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被异议人的申请注册行为已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应当予以无效宣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潇湘茯”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四主要识别文字“潇湘”,商标整体印象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终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第34257017号“”商标在“茶;用作茶叶代用品的花或叶”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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