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
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农业发展银行漳州市分行,市级各商业银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漳州办事处,光大银行漳州支行,漳州农商银行:
为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和企业自主创新,规范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企业适应形势变化,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漳州市创新型城市建设和专利技术产业化发展,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 漳州市知识产权局
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专利权的融资功能,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规范并逐步推广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支持企业适应形势变化,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促进漳州市专利技术产业化进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及《贷款通则》、《福建省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漳州市实际,特制定《漳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专利系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目前仍为有效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权质押贷款系指借款人以合法享有的专利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贷款人一定金额的人民币、外币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业务。
第三条 贷款人系指依法设立并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借款人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成立并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第四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高风险的投资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五条 借款人用于质押贷款的专利权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被依法授予专利权,并可依法转让流通;
(二)专利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内,并按时缴纳年费;
(三)该专利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四)授予专利权的专利项目处于实质性的实施阶段,已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并经第三方认证,具有一定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五)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专利权的质押期限不得超过该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借款人有维护专利权有效的义务;
(六)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
(一)借款人为非专利文档所记载的专利权人或者非全部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已经终止的;
(三)假冒他人专利的;
(四)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专利权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或为满足授权的其他实质性条件的;
(五)专利权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六)存在专利纠纷的;
(七)质押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限的;
(八)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到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九)其他不具备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七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应根据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后确定(价值评估可由借款人委托有合格资质并经贷款人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贷款人如本身俱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可允许贷款人内部进行价值评估),一般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贷款人也可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合适的比例,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八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含2年),且均不能超过专利权的有效期限。贷款人应充分了解专利权质押贷款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合理设定专利权质押贷款利率。
第九条 借款人持相关材料向承贷的贷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双方当事人可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征询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意见。符合要求的,由漳州市知识产权局提供出具专利权质押贷款推荐函,同时借款人还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二)拟出质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专利权登记簿副本原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贷款卡及复印件;
(五)出质须取得有关部门批准的还应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六)出质前该专利权的实施及许可使用情况证明文件;
(七)用于质押的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评估报告;
(八)贷款人要求的其它资料。
第十条 经同意质押贷款的,双方当事人应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及专利权质押合同,明确质押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按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并将质押登记结果报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备案。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申请书、专利权质押贷款合同格式文本由贷款人负责提供,同一贷款人内部应统一格式文本。
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要求,为双方当事人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借款人以专利权向辖区内企业担保机构作质押获得贷款,可由贷款人和担保机构进行协商。
采用专利权质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经批准后移交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对借款人考察后,可以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经质押登记后,借款人应及时将专利权质押登记情况报备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并将出质的专利权证书移交贷款人。但专利权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贷款人应当按照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发放质押贷款手续,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并妥善保管借款人移转的专利权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使用信贷资金,不得擅自变更信贷资金用途,并应履行相关法定或约定义务,接受贷款人对贷款资金的监控。
第十六条 贷款人要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权质押公告窗口,注意专利权市场流转行情,准确把握影响出质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因素,做好贷后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按相关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后,专利权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重新修订专利权质押合同及借款合同,合同所需的材料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相关规定或要求提供。
第十八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借款人和贷款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持有关材料到原登记机关办理专利权质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质押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或发生可实现质权的情况,贷款人可以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并就处置所得优先受偿。处置所得不足以偿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对不足部分金额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借款人在依法处置质押的专利权前,可就处置专利权可能涉及的问题向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咨询或征求意见,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将给予协助。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要加强对专利权质押贷款的“窗口指导”,引导辖内金融机构规范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业务,同时做好相关的监测分析工作。
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将专利权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它银行的信息交流。
第二十二条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人民银行要建立健全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及时协调解决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资产评估机构、专利中介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在专利权质押贷款执业服务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则和执业准则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
对中介服务机构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因重大过失提供有遗漏的报告而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查处;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银行可将中介机构相关负面信息通报行业协会和行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县(市、区)知识产权局要积极培育专利权流转市场交易体系,不定期整理、筛选漳州市企业专利权质押信息,为贷款人提供专利管理信息和专利权质押推荐等服务。对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的企业在科技计划立项和科技经费安排上给予优先支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财政等部门的交流、合作,并积极探索建立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风险补偿机制及激励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开办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落实相关业务部门及工作人员负责业务办理并积极拓展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加强对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档案的管理工作,每宗专利权质押登记和质押贷款卷宗应记载规范,材料完整、齐全。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漳州市中心支行、漳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