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商标注册代理]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通告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规范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通告
漳芗政文〔2012〕220号
经芗城区政府授权,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香蕉协会申请注册的“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已于2011年9月7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为做好“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推广使用,打造“天宝香蕉”商标品牌的良好声誉,造福芗城人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范使用的有关政策通告如下:
一、商标许可使用
实行“鼓励使用、许可使用、规范使用”的商标使用政策。凡是符合《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农民、个体户、农业专业合作社、公司等个人和企业,向商标注册人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香蕉协会申请,经该协会审核许可,均可规范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该商标品牌创建发展时期,商标被许可人一律免费使用。
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香蕉协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等规定,制定“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范使用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规范标识标志
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必须同时标注“商标注册号8771238号”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证号”字样,同时必须同时使用“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相关商标标识和专用标志必须依照统一范本印制,不得擅自对商标标识和专用标志进行更改。
三、商标推广使用
实行强制推广与自愿使用相结合的商标品牌政策。凡是使用包装箱包装天宝香蕉的个人、企业,无论其经营方式、销售区域,其包装箱使用“天宝香蕉”字样的,则必须在包装箱的显著位置统一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其香蕉商品上必须粘贴该商标标识及专用标志的标签。
凡是拥有自主商标品牌和获得各种认证资格的个人、企业,可以将自主商标标识和认证标志同时印制在包装箱上,但是不得将“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更改、覆盖、装饰、弱化,以确保“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规范使用和突出使用。
四、商标印制规定
鼓励商标印制企业根据《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承接“天宝香蕉”专用包装箱和标签。受委托印制含有“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印制企业,必须严格依照《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验委托人的相关证明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商标印制委托合同。不得为未经许可使用“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个人和企业印制该商标标识。
五、商标使用管理
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香蕉协会应配合芗城区工商局做好“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与管理工作。工商部门对擅自改变商标图形、冒充注册商标、非法印制和销售“天宝香蕉”商标标识的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从严处理,同时要求漳州市芗城区天宝香蕉协会取消对违法行为人的商标许可使用。
六、其他政策规定
有关“天宝香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范使用管理的其他政策规定,芗城区政府授权漳州市芗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制定和发布,并报区政府备案。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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