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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商标注册代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兴业富农的意见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兴业富农的意见
漳政综〔2012〕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市直有关单位:
近几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涉农商标工作,把它作为兴业富农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先后出台了《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农产品创品牌的意见》(漳政综〔2007〕88号)和《漳州市“十二五”商标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漳政办〔2011〕78号),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1年底,我市涉农商标5000件,其中:驰名商标(行政认定,下同)7件,著名商标114件,知名商标285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32件,受益人口390万,产值520亿元。为了认真落实“十二五”发展规划,充分挖掘我市特色农业资源优势,运用商标开发创建更多的特色农业自主品牌,扩大涉农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市场竞争力,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提升现代农业发展水平,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提出以下商标兴业富农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用工业化理念发展农业、用先进科学技术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拓展农业,充分发挥各级各部门的职能作用,指导扶持企业和组织注册、管理、运作好涉农商标,创建一大批涉农驰、著名商标品牌,提高涉农商标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产品附加值,大力发展我市的“特色、规模、品牌”农业,走现代农业发展之路,以品牌促销售,以品牌促增收,以品牌促发展,推动县域经济发展。
二、工作目标
标兴业富农要按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基地)+商标”的新型经营模式,坚持“政府推动、部门指导、农民和涉农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总体工作思路,深化农产品品牌创建。在组织计划商标注册、争创驰、著、知名商标工作中,按照“培育一批、扶持一批、推荐一批”的发展规划有序进行。坚持深入农村、深入涉农企业具体指导和服务,动员协会、组织积极注册证明商标,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集体商标。力争经过5年的努力,新注册一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新创建一批涉农商标品牌,建立起全市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体系,形成扶持品牌成长壮大的有效机制,使全市涉农产品商标品牌有较大的数量增长和质量提升。具体目标是:
1、保持涉农商标注册总量增长。至2016年,全市涉农注册商标由现有的5000件增至8000件,每年增加700件以上,力争每个农民专业合作社拥有1件以上注册商标。
2、大力开展争创驰、著、知名商标工作。至2016年,全市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涉农中国驰名商标由现有的7件增至12件,每年增加1-2件;涉农福建省著名商标由现有的114件增至200件,每年增加20件以上;涉农漳州市知名商标由现有的285件增至450件,每年增加40件以上。
3、持续推进“一县新增一地理标志商标”工作。至2016年,全市地理标志商标由现有的32件增至70件,继续保持地级市地理标志商标总量全国第一位;集体商标总量达到100件以上,实现全省地级市集体商标总量第一,争取全国第一。
4、加快出口型涉农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工作。至2016年,全市出口型涉农企业的商标国际注册增加200件以上,实现主要出口企业户户有国际注册商标。
三、工作措施
(一)发挥职能优势,打造涉农商标品牌
1、着力扩大商标注册数量。各级各部门应采取各种手段和方式,积极宣传《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农产品商标注册对于推进品牌富农战略的重要意义,宣传商标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等相关知识,使广大涉农企业,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经纪人、农户等生产经营主体了解、掌握商标知识,不断增强商标意识,更新经营理念。工商、质检、农业等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优势,全力引导、扶持、服务涉农产品进行商标注册。要大力推广运用“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协会)+农户(基地)+商标”的生产经营模式,用商标纽带把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连接起来,争取用2—3年的时间实现全市绝大部分涉农企业、组织都有自己的注册商标,部分涉农企业、组织拥有知名度较高的自主商标品牌。
2、着力夯实商标品牌建设基础。各级农办应积极协调当地农业、林业、海洋渔业、质检等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协助涉农企业、组织提升产品质量。一要加强农产品质量控制,实行标准化管理。主动指导、帮助商标所有人把好产品质量关,做到质量有标准,生产有规程,产品有标志,市场有监测。二要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增强品牌生命力。推广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强农业新品种的引进和培育,引导涉农企业、组织走“科技兴农”道路。三要强化产业化基地建设,扩大产业规模。加快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突出重点,集聚产业规模,逐步建设一批专业化、工厂化、规模化生产,基础设施先进、技术含量高的农业产业基地。
3、着力培育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是传承传统品牌和保护特色农产品的重要推手,是打造农业区域品牌的重要载体;集体商标是农村合作组织的名片,是农民抱团致富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应牵头成立涉农产品行业协会或相关组织,指定其负责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申请和使用管理。各级工商部门应按照“三个一批”品牌发展规划,建立商标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工作的指导,引导涉农产品行业协会、农技推广机构等相关组织申请注册证明商标;引导农村合作组织申请注册集体商标;对申请注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应列出注册所需材料清单及要求,做到成熟一件申请注册一件。各级农业、林业、海洋渔业、气象、质检、统计、经贸等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按照工商部门提供的清单要求,按时提供需本部门(包括上级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各级农办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农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保护地域的确认,地理标志农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实现培育一个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建设一个农业品牌、带动一片涉农产业、富裕一方农民的目标。
4、着力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各级政府应注意掌握辖区涉农商标所有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制订培育计划,明确培育目标,扶持涉农龙头企业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对品牌意识强、产业前景好、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的涉农龙头企业,重点帮扶、优先申报。各级工商部门应加大农产品推荐上报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比例,大力支持涉农龙头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大力支持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所有人申报驰、著名商标。
5、着力保护共有商标资源。各级政府应组织梳理辖区风景名胜、名山大川、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共有性质的涉农商标资源,对影响力较大或有发展潜力的应出资及时申请注册,采取有效措施给予保护,防止被恶意抢注。
6、着力开展商标国际注册。对出口或有出口潜力的涉农产品,积极引导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国际注册,以避免在出口国遭遇商标纠纷造成经济损失,为产品大量出口打造平台。
7、建设地理标志产品网站。建设漳州市地理标志产品网站,有条件的县(市、区)也应建设各自的地理标志产品网站。广泛宣传我市的地理标志产品,打造地理标志产品信息发布和产品交易的平台,强化信息沟通,简化交易程序,方便产需对接。各级政府应加强农产品交易专业市场建设,增强市场服务功能,充分运用现代交易平台和现代物流配送体系,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地理标志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规范使用管理,培育发展涉农特色商标品牌
1、统一制订使用规则。商标所有人应根据国家工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制订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使用管理规则,在证明商标使用中应允许使用人在总品牌下发展自有品牌,实行“双商标”使用管理方式。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所有人使用管理好商标,引导督促使用人正确使用商标、履行好自己的义务。
2、统一制订质量标准。各级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应会同质检部门帮助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所有人制订产品质量标准,指导商标使用人严格按照质量标准开展生产经营。
3、规范许可使用合同。各地应积极鼓励符合使用条件的农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使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并规范签订使用许可合同,协助商标所有人与使用人签订《保证品质、守法经营责任书》,切实加强商标使用的管理。
4、统一使用包装装潢。商标所有人应统一设计、印制和发放产品商标标识和包装装潢,统一规定商标标识的使用方法,落实商标标识、包装装潢印制和出入库管理制度。
5、统一制定广告规则。涉农产品的广告,凡是有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的,鼓励在突出位置优先使用和宣传地理标志或集体商标。在此基础上,再同时使用和宣传自己的商标。
(三)加大执法力度,强化涉农商标品牌保护机制
各级工商、质检、农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管,有效保护农产品商标所有人尤其是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所有人的权益。建立健全涉农商标专用权保护网络,与涉农企业建立打假维权工作机制,开展涉农商标专用权专项保护行动,协助商标所有人跨地区、跨省域打假维权,严厉打击侵犯我市涉农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农民、涉农企业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协调配合,大力发展涉农企业和组织
各级政府应从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涉农企业和组织发展,帮助他们“管好用好已有老地标、做大做响一批新地标”,让地理标志商标真正成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致富和推动县域经济发展的“金字招牌”。各级宣传部门要鼓励媒体单位开辟专栏或减免涉农品牌宣传费用,为涉农品牌宣传提供服务和支持。各级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部门应从技术上给涉农企业予以扶持,积极培育一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加工、销售的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扩大生产规模,走集团化经营的道路,增强企业的辐射和带动能力。要特别重视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有效引导农业生产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生产效率,做到每个涉农品牌至少有一家以上龙头企业支撑。各级工商、财政、科技、商贸、税务、质检、物价等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尽其所能地扶持涉农企业和组织发展,全力支持涉农企业和组织创建商标品牌,提升涉农商标品牌的市场占有率和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致富,壮大县域经济。
(五)加大政策扶持,完善涉农商标品牌激励机制
各级政府应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每年安排农产品品牌建设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农产品品牌建设。
1、农产品商标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万元;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农产品商标新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企业,每户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2、新注册集体商标的组织,每件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3、涉农企业(个体工商户)、组织新注册一件农产品商标,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千元。
4、涉农出口企业在境外新注册商标,每件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5、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企业,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融资贷款、贷款贴息、重点物资运输、用地用电等方面应给予优先安排。
6、对发展订单农业(包括大宗农产品收购金额500万元以上)、开发新型并富有特色的农产品包装的企业和个人,参加各类展销会的企业,产品广告显示地理标志商标的,酌情给予补助。
7、各县(市、区)政府对农产品商标新认定为著名、知名商标,以及新注册集体商标、农产品商标和境外商标的企业及组织,应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8、市政府奖励资金在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列支。
9、奖励程序。由注册人提出申请,注册人所在县(市、区)工商局提出初审意见并报漳州市工商局审核,市工商局会同市农办提出审核意见,报市领导审批。
10、各级政府应将涉农商标品牌发展情况纳入绩效考评范畴,实行量化考核;对指导创建商标品牌有功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各级效能办要加强督察。
11、本文件奖励政策有效期自2012年起至2016年底止。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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