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近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中国质量万里行》2016年2月曾刊发文章《一些生产者缘何喜欢“傍大牌”》,报道了一些不法企业使出浑身解数,为谋求市场发展“捷径”,以“拿来主义”和“乔装打扮”,拐弯抹角地与一些知名品牌搭上关系。
“治治”香瓜子、“超六核桃”饮料、“周住”牌洗衣粉、“666皮炎平”,这些乍看上去像知名品牌的山寨货,以及在一些大型购物中心和商场一种现象,无论商品名称、商品款式还是标志都与一些国际百年大品牌高度相似的产品,堂而皇之登上这些大雅之堂,消费者稍不留心很容易就被误导。
对这类“傍名牌”行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惩处,规定“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傍名牌”的概念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不当附奖赠促销、商业诋毁行为和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
新法第一方面对混淆行为,即“傍名牌”做出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混淆行为的概念,将“引人误认”作为核心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做出了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影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分析指出,“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引人误认为’作为核心的判断标准,对于擅自使用他人的标识作出了一个限定,要求该标识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此次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包括企业名称、字号,姓名里面增加了笔名、译名、艺名等,都作了非常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其颁布实施已有20多年。这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应的规制规则,有利于规范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修改内容还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商业贿赂,新法对商业贿赂对象作了进一步明确,包括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受交易相对方委托的单位和个人,还有利用职权和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和个人;虚假宣传,新法针对互联网刷单、炒信等方面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在现有法律基础上特别规定,如果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商业秘密是另一企业的员工或前员工,以及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的,他再来使用的话,即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或者卸载他人的合法网络产品的行为等,新法作了进一步规定。
杨合庆在解读时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的4种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包括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法律条文规定得非常仔细,具体的列举,同时还增加了兜底性的条款,让禁止混淆行为的规定在实践中涵盖的范围更广泛。”杨合庆说。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傍名牌”的,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监督检查部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的,可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营业执照。
一起典型的“傍名牌”案例
2004年10月,根据香港预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举报,工商部门对位于杭州华贸鞋业皮具市场的杭州康龙鞋类商店依法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该店在其经营的皮鞋外包装、店名及皮鞋样品陈列柜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人)”的字样。
经查:当事人自2004年8月起,在其销售的“POETBOY”品牌皮鞋外包装、柜台标价签位置突出标注“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商标被许可)”等字样,在鞋盒侧面标有“POETBOY”和“兔子(注:指兔子的注册图案)”组合图案及英文标注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名称,在鞋盒底中除有上述标注外,一部分标注“鹤山市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制造商)”,一部分标注“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制造商)”。此外,当事人在其店铺门面招牌上突出使用“花花公子(香港)有限公司(授权)”字样。
当事人提供了以下书证: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2、“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POETBOY写诗的男孩”和“兔子”的商标注册证;3、“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使用上述2个注册商标的授权证书;4、“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委托“广东鹤山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和“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生产含有上述2只商标皮鞋的委托加工协议书。
经查证,可以确认以下事实:1、香港登记机关颁发的“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证,推定为真实;2、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委托加工协议真实;3、经到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法定注册登记的地址进行调查,在其法定注册地址无法找到该公司,该注册地址系莱蒙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地址;4、“花花公子(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是浙江贵派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香港注册的;5、深圳乔治花花公子鞋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浙江贵派鞋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亲戚,实质上由贵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运作,在深圳登记,但在深圳无经营活动;6、上述2只商标原属浙江贵派公司所有,但经过其多次办理合理的商标转让、使用许可手续后,在实际操控人没变的情况下,法律名义上的所有人已变成香港公司所有;7、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当事人既改变了图形商标,又改变了文字和英文商标,去掉了“写诗的男孩”,将改变后的2个注册商标组合使用,使其与正宗的“花花公子”的商标相近似;8、经到广东鹤山劲威皮具鞋服有限公司调查,该厂承认委托加工协议书是真的,但只生产过少量产品,在厂里没有发现生产过的痕迹;经到浙江贵派公司检查,现场发现正在生产上述组合商标和标注广东厂名、厂址的产品和大量包装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