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集团公司由“玻璃大王”曹德旺于1987年在福州注册,专门生产汽车安全玻璃和工业技术玻璃。1988年,公司申请注册以“福耀”首字母为标志的“FY”图形商标,有效期至2019年11月。
2016年11月,福耀公司发现十堰飞友电气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在其厂房、店面招牌、福银高速公路旁的广告牌、官方网站上使用“FY”图形商标,与福耀公司的商标神似。
福耀公司了解到,十堰飞友电气公司成立于2013年,主要经营高、低压配电柜,该公司2014年就开始使用“FY”图形商标;2016年,在“飞友杯”全国篮球联赛中也大量使用该商标。
福耀公司认为,该公司主营业务与其不相同,但该公司作为“车城”十堰的企业,理应知晓在汽车行业中其享有极高声誉的商标。该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与其“FY”图形商标完全相同的假冒标识,足以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引人误解为该公司与其存在某种投资、管理等关联关系,借此提升其企业知名度,具有明显恶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福耀公司于是起诉飞友电气公司,请求判令被告飞友电气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驰名商标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100万元;判令被告在媒体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
是否侵犯商标使用权各执一词
福耀公司认为,飞友电气公司仿冒其注册的驰名商标,用来宣传该公司产品,误导公众,致使福耀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构成商标侵权;同时飞友电气公司使用与福耀公司几乎完全相同的商标,足以使消费者认为该公司与福耀公司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从而减弱公司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低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进一步导致公司利益受损。
飞友电气公司辩称,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消费对象等方面差距甚远,因此不会在消费者中造成产品来源的混淆,不会给原告利益造成损失,不构成侵权。
庭审持续1个多小时,飞友电气公司请求驳回福耀公司全部诉求。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