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2日上午,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巡回法庭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骏华专用汽车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华公司)专利行政纠纷一案(如图)。河南高远公路养护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远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河南中心200余名员工旁听了庭审。
当日上午9时,庭审正式开始。在确认各方当事人身份并告知其相关权利义务后,法庭调查开始。
因专利纠纷骏华公司被认定构成专利侵权
据了解,2014年3月21日,高远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左右伸缩撒布器”(用于修建高速公路的一种设备)实用新型专利权,2014年8月27日获得授权。2015年9月9日,高远公司称骏华公司未经其允许生产、销售的涉案产品技术特征落入其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对骏华公司销往江西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的侵权产品进行调查取证。
2014年9月14日,新乡市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大广高速信丰服务区调查取证,制作了调查笔录并对被控侵权产品拍摄照片一组。同年9月21日,高远公司申请新乡市知识产权局责令骏华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万元。立案后,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向被申请人骏华公司送达了答辩通知书及口头审理通知书,并于2015年11月12日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记录显示,骏华公司认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现场拍摄照片时应当有三方到场,但当时该公司并未有人员在场,并且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高远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
2015年12月21日,骏华公司申请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对其产品使用技术进行现场勘验,该局以无法确认现场勘验的车辆是江西赣州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所购买的涉案车辆为由,未予准许。同日,该局作出《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认定涉案产品落入高远公司的专利保护范围,构成侵权,责令骏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产品,并向高远公司和骏华公司送达了处理决定书。
不服行政处理决定骏华公司状告新乡市知识产权局
骏华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15年12月28日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虽然制作了现场调查笔录,也对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现场拍照,但没有通知骏华公司到场,骏华公司在口头审理时对照片证据也不予认可,因此,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该取证行为违反了《河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存在程序瑕疵。依据现场笔录和照片不能查明被控技术方案的前提下,新乡市知识产权局认定骏华公司侵犯专利权,缺乏事实依据。该院遂一审判决撤销被告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处理决定书》。
围绕争议焦点行政机关与企业在法庭上激辩
一审判决作出后,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向省法院提起上诉。
在4月12日的法庭辩论阶段,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与骏华公司围绕两个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这两个争议焦点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新乡市知识产权局认定骏华公司侵犯了高远公司专利权,事实是否清楚、法律适用是否正确。
骏华公司认为,新乡市知识产权局为证明其产品技术与高远公司的专利技术相同,曾提供了一组照片。但该照片并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出骏华公司的产品所采用的技术,且拍照及现场勘验时,骏华公司并不在现场。因此,新乡市知识产权局的这一取证行为存在程序瑕疵。另外,骏华公司的产品技术与高远公司的专利技术并非完全相同,不存在侵权行为。
新乡市知识产权局则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专利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勘验时必须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规定,该局调查收集证据以及采用现场测量、拍照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是合法的,不存在所谓的程序瑕疵。根据对双方产品技术的对比,该局认为其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正确合法。
随后,双方向法庭出示了各自的证据,并进行了质证等审理环节。
庭审进行到当日11时,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