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稽查中队接到举报,有市民称其购买的“贵州茅台”酒为假酒。经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贵州茅台”酒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经查,该案涉案金额达12.06万元,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目前已依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经销商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据了解,许某受客户翁女士委托购买“贵州茅台”酒,于去年9月向杭州市西湖区黄某处购买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12箱,计72瓶。今年1月再次向其购买贵州茅台酒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10箱,计60瓶。两次共进货132瓶,然后将上述“贵州茅台”酒分二次销售给客户翁女士,第一次销售72瓶,销售价格为900元/瓶,计销售款64800元;第二次销售60瓶,销售价格为930元/瓶,计销售款55800元,上述两款“贵州茅台”酒经营的商品货值达12.06万元。目前,案件已移送公安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