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平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假冒注册商标案,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冒用他人注册商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
据了解,2016年3月初,张某某租赁他人房屋,制造青海互助某青稞酒厂的酒销往西宁市和海东平安区某些超市销售。2016年3月31日,公安机关将正在制造青稞酒的张某某现场抓获,并查获假冒青海互助某青稞酒厂各类品牌青稞酒188瓶。
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冒用他人注册商标,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