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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泰商标代理机构|“宝马“摊上“德马“有苦说不出

    据《劳动报》报道,使用“宝马”和“BMW”为商标,企图误导公众,逃避正常的行政监管。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一起原告“宝马”与被告上海创佳服饰有限公司、被告德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被告周乐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享有的一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立即停止使用“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2008年7月,被告德马公司成立,被告周乐琴作为其唯一自然人股东和董事,在字号中使用“宝马”和“BMW”,设立了“德国宝马集团(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并于2010年6月变更为现名。自2008年起,被告德马公司和周乐琴通过购买、注册“BMN”、“两个圆圈中一个叉的图形商标”等商标,并授权被告创佳公司使用的方式,与被告创佳公司共同建立、完善了BMN品牌加盟体系。

  被告德马公司和创佳公司在已经获得的注册商标的基础上,通过延伸注册、变换图形结构、增加色块或者着色的方式,将标识逐步向原告的注册商标靠拢,并且将其配合德国宝马集团、德国宝马等文字组合使用,广泛使用于BMN品牌加盟体系中,以及生产、销售的服装、鞋、包等商品上,这些商品从2009年一直在全国多个省市销售至今。

  原告宝马公司认为,三被告的上述行为既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又对原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

  上海知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宝马公司的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创佳公司、德马公司、周乐琴明知这三个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建立BMN品牌加盟体系,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上以及广告宣传等商业活动中使用侵权标识,并授权BMN品牌授权经销商使用,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上海知产法院根据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驰名程度及其显著性,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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