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品牌起源于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其权利人美食达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大陆注册了该商标。我省个体工商户张某2008年前后在长春市陆续开办了十余家烘焙店,并统一使用了“贝斯特味道85℃”标志。2015年,美食达人公司发现了该行为,并将张某诉至法院。张某辩称:其所使用的标识与美食达人公司的标识不完全相同,不构成侵权。法院审理认为,张某在包装、宣传中所使有的标识与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该行为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所以法院判令其停止使用,并赔偿美食达人公司经济损失。
解析:省高院再审立案第
一庭法官岳航表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项之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