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是从去年6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并会议通过的新规定。万通知识产权商标注册机构工作人员了解到,本规定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为了打击经营者打着“保护知识产权”的旗号排除或限制竞争对手的行为。《规定》明确规定,对于以上行为一经查实,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最高上一年度销售额10%的罚款;即便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也将被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以下是《规定》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一、罚款方面:最高可罚上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
按照《规定》,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执法方面:严管专利滥用
近年中国的反垄断机构在汽车、白酒等行业进行多轮轰轰烈烈的执法后,将下一阶段的关注重点确定为和知识产权相关的领域。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问题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关注。
《规定》明确,本规定所称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我国目前需要在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加强对知识产权滥用的反垄断执法。医药、汽车后市场、农业机械等产业是知识产权领域垄断行为高发的重灾区,对这些行业实施更强势的反垄断执法将是未来的趋势。
三、权利使用方面:知识产权滥用
“专利联营”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通过某种形式将各自拥有的专利共同许可给第三方的协议安排。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利用专利联营实施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排除、限制竞争:
(一)限制联营成员在联营之外作为独立许可人许可专利;
(二)限制联营成员或者被许可人独立或者与第三方联合研发与联营专利相竞争的技术;
(三)强迫被许可人将其改进或者研发的技术独占性地回授给专利联营管理组织或者联营成员;
(四)禁止被许可人质疑联营专利的有效性;
(五)对条件相同的联营成员或者同一相关市场的被许可人在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