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保护
行政是指的是一定的社会组织 ,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特定手段发生作用的活动的总称。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运用组织、领导、计划、人事、协调、监督、财务等手段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过程。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保护着眼于维护一种正常的商标使用秩序,一旦经商标注册查询,发现有商标侵权行为出现,即以国家的名义令其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它是一种基于职权的主动出击的保护。
(二)司法保护
司法又称法的适用,通常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司法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对实现立法目的、发挥法律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保护则是一种应请求的被动保护,它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需要商标权人主动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才会采取措施。
(三)综合
中国的商标管理实行“双轨制”,即既可以通过行政的手段也可以通过司法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商标专用权。相比很多实行单轨制的国家来说,这是我国的一个特色。
当然双轨制并不是单纯的增加了一种保护方法这么简单,双轨制除了自身的一些特点外,在与司法保护相互作用、相互协调过程中又必然产生一些两者结合而来的新的特点,而这两方面的特点就共同构成了“双轨制”保护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