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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商标注册】商标注册与企业字号的自愿性问题探讨
商标既可以是独立存在的也可以与企业字号一起存在,甚至合二为一。特别是一些大企业很多都将企业字号注册成为商标。两者都有区分经营来源的作用,但是这两者又是有着非常大区别的,甚至很多时候由于商标与他人字号冲突问题会打官司。 商标与字号的区别很大,从登记的机构、获得的方式以及使用期限等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关于两者自愿性的问题。 首先在管理上,商标既可以注册也可以不注册,当然不包括某些特殊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一件商品或者一项服务上,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既可以使用商标也可以不使用商标。 一个企业的成立,必须办理营业执照,在办理执照的过程中,需要为企业取名。一个企业的名称若是不经过登记核准就使用的话,是不享有名称权的。因而有企业字号是一个企业能够登记成功的条件之一,是强制性的行为。 在转让与许可使用上,注册商标可以经转让与受让双协商,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转让合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即可,商标的许可使用同理是在签订合同后向商标局备案即可。而企业字号则是属于企业的兼有人身与财产权属性的权利,不允许单独转让与许可他人使用企业字号。 商标看似拥有更多的自主性,然而商标的核准注册需要经过国家商标局的审查与全国公众在异议期的监督,因而取得的难度要比企业的难上很多,这正是商标为什么就有如此重要的价值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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