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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山县发展远洋渔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东山县发展远洋渔业奖励办法的通知

                          

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东山县发展远洋渔业奖励办法》已经2014年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17       

东山县发展远洋渔业奖励办法

 

为加快东山县海洋经济发展,建设海洋经济强县,推进我县远洋渔业发展,根据《中共漳州市委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海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委发〔201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远洋渔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总部设在东山或在东山注册设有独立法人机构的远洋渔业企业。

二、获奖条件

1.建造或购买200总吨且船长30以上(含200总吨、船长30)的钢质或玻璃钢远洋渔船;

2.远洋渔业企业必须按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厅关于印发2014-2016年福建省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活动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海渔〔2014139号)文件要求,开展远洋渔业企业标准化创建,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及以上。

三、奖励标准

1.建造或购买1000总吨且船长60以上的钢质或玻璃钢远洋渔船,由财政先行给予每艘补助40万元;

2.建造或购买1000总吨以下200总吨以上(含200总吨)且船长30以上(含船长30)的钢质或玻璃钢远洋渔船,由财政先行给予每艘补助10万元。

四、奖金发放方式

1.新建造远洋渔船奖金分二次发放,即在新船下水时,按奖励标准发放奖金总额的50%,在渔船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出境生产手续后,发放余下奖金总额的50%

2.购买的远洋渔船,在渔船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和出境生产手续后,按奖励标准一次性发放。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51231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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