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

点击切换城市

www.wantongzz.com
微信:shenshuimu
新闻搜索
政策法规
联系我们
电话:0596-2960023
传真:0596-2960023
地址: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3栋210-211店面 / 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 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您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政策法规

《南靖县关于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南靖县关于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
 
《南靖县关于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一个中心、两区协调发展”的总体布局,深入实施“工业强县”的发展战略,建设魅力南靖、和谐南靖、幸福南靖,推动南靖新型工业加快发展,全力把南靖打造成为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现结合实际,对靖委发[2009]2号文件《中共南靖县委、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及其《实施细则》(靖委办[2010]17号)进行修订完善,重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当前,南靖经济发展已进入一个新的阶段,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好字优先,以好促快,实现又好又快发展。深入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就是要紧紧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立足现有基础,站在更高起点,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提升质量来做大规模,以提高效益来增强实力,以优化结构来促进产业升级,全面推动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带动和促进全县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有效提升。
2、主动融入海西建设,实现“跨越发展,南靖争先”的现实选择。“跨越发展,南靖争先”,第一要务是发展,主攻重点在工业。经过多年来的努力和持续发展,我县工业发展已进入快车道,呈现出增速更快、效益更优、质量更好的良好态势,为进一步做大总量、优化结构、提升发展层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和条件。实现“跨越发展,南靖争先”,就是要坚定不移地强化工业主导地位,坚持不懈地推进工业,发展工业,做强工业,推进工业发展全面提速提质,推动南靖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二、总体要求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建设海西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着力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着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着力促进产业集聚发展,不断提高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壮大工业经济综合实力,推动工业发展实现新跨越,促进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凸显南靖在海峡西岸经济区产业布局中的重要位置。
4、奋斗目标。经过五年的持续努力,使工业在全县经济发展格局中的主导地位更加凸显,支撑作用更加有效,发展后劲更加强劲,工业优势突出、产业结构优化、创新能力增强、增长方式科学的海峡西岸工业强县初具规模。
——工业经济综合实力跃上新台阶。至2015年,全县工业总产值实现529亿元,规模工业总产值实现518亿元;工业经济对全县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60%以上,工业化水平在全市居于领先地位。
——产业竞争力明显增强。产业加速集聚发展,区域布局不断优化,建成一批具备规模、富有特色、效益明显的产业集群和产业园区;科技进步加快推进,自主创新能力有效提升,一批竞争力与带动力强、品牌效应突出的大企业大集团发展壮大;实现传统产业加快改造提升,主导产业实力发展壮大,新兴产业规模有效扩张,高新技术产业量质并举。至2015年,南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产值超300亿元;超100亿元的产业3个,超100亿元的企业1家,超50亿元的企业2家;建设“海西装备制造业基地”、“海西台湾精密机械南靖投资示范区”和“海峡印刷工业园”。
——生态工业体系初步建立。至2015年,万元GDP能耗完成市下达的下降目标,工业固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99%;化学需氧量(COD)排放削减量达8%以上,二氧化硫排放削减量达8%以上。建成一批符合循环经济要求,实现节约发展、清洁生产、安全发展的示范企业和示范园区,可持续发展能力显著增强。
5、基本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工业发展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关系,注重转变工业发展方式,注重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注重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保持南靖青山绿水的良好生态,促进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注重自主创新。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加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着力构建区域创新平台,全面推进管理创新、科技创新、体制创新,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不断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持续项目带动。始终坚持以项目建设为主要抓手,完善项目工作机制,创新项目引办方式,提高项目建设层次,以项目带动产业集聚、区域集中、发展集约,以项目带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环境优化,进一步增强全县经济发展后劲。
——突出品牌牵动。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加大品牌创建的扶持、引导力度,培育形成一批具有明显优势的******、省级名牌产品和企业,变“南靖制造”为“南靖创造”,使品牌经济的总量不断壮大,市场份额不断提高。
三、加快推进产业升级
6、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围绕打造海峡西岸先进制造业基地的目标,抓紧制定和实施全县工业结构调整规划,集中做强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加工三大支柱产业,大力培育印刷包装、新能源、生物科技三大主导产业,形成支柱产业优势突出、主导产业不断壮大的发展新格局,构建较为完善、富有特色、竞争力强的现代工业产业体系。力争至2015年,“3+3”产业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90%以上,产业支撑力明显提升。
7、加快发展新兴产业。把握国内外产业发展趋势,立足我县现有优势和发展需求,扶持发展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发展前景广阔、成长性良好的新兴战略性产业,重点发展以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生物科技为代表的新兴产业,加速产业集聚,培育新兴产业群、产业带,增强产业发展后劲。力争至2015年,新兴产业产值占全县工业总产值的40%以上。
8、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特色,运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机械、食品等传统优势产业做精、做强、做大;依托农业优势,进一步提高农业产品精深加工能力,扶持发展加工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业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建设海峡西岸优质食品供应基地和特色食品工业城。
9、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优先发展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及环保节能等五大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实施一批重大产业科技项目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培育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创建“高新技术创业园区”及“留学生创业园”,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园孵化,对入驻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企业,其场地年租金给予50%的补贴,补贴年限为2年,今后视企业发展情况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凡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部863计划项目或经上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行业技术开发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奖励20万元;列入******新产品或国家火炬计划的,给予奖励10万元。
10、培育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围绕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建设,加强规划引导,突破行政区划限制,强化统筹协调,扶持培育一批比较优势突出、竞争力和带动力强的特色产业集群。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建立产业升级示范区,培育发展各具特色的区域产业集群,不断拓展产业发展空间。鼓励引办延伸产业链项目,培育壮大特色产业集群,对落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山城工业园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的产业链的新签约引进工业项目,地价按一般项目地价优惠20%,耕地占用税3年内全额由县财政补贴,投产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收入部分的20%由县财政补贴。
11、完善产业配套服务体系。主动适应我县工业化加速推进的新形势新要求,大力发展与之相配套、面向生产者的服务业,促进二、三产业互动协调发展,提升产业发展层次。重点培育发展现代物流业,巩固发展交通运输业,有序发展金融服务业,积极发展信息服务业,规范发展商业服务业,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全面提升生产性服务业整体素质。
四、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2、做强做大重点工业园区。按照“改革先行区、经济增长区、产业集聚区、商业繁荣区、政策试验区”的发展方向,优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等四个重点园区资源配置,完善配套功能,提高建设档次和品位,增强园区的经济承载力、区域竞争力和社会事业统筹力,努力把园区建设成为现代化工业城。创新投融资体制,通过特许经营转让、上市融资等方式,广泛吸收国内外各类资金参与园区建设。坚持产业兴区、特色强区,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重点,建立产业升级示范区,大力推进产业链的形成完善和延伸拓展,着力打造区域特色产业集群,不断拓展产业发展空间,提高园区产业发展水平;规划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海峡印刷工业园”,以丰田项目区、山城工业园为中心构筑“海西台湾精密机械南靖投资示范区”。
按照集约发展、节约土地、降低成本、便于管理的原则,在征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工业用地中,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90%由县财政补贴给园区;耕地占用税企业按标准缴交,县财政按每平方米2元实留,其余部分作为县财政补贴园区开发建设的资金;新建投产且产生税收的新办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实际缴纳的60%补贴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实行森林植被恢复费优惠政策,项目涉及到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属县级收入部分,80%补贴给相关镇(区)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业企业落户园区内的,在土地报批期间应当缴交省级有偿使用费、开垦费,即“两费”,由县财政局直接代垫代缴,代缴期限为两个月;若挂牌成交确认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由原报批园区负责偿还代垫“两费”款项。
创新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以各种形式投资合作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的园区建设,推行“一区多园”模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四个工业园区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商的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执行(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两费”代垫代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优惠返还措施)。园区开发建设资金需由县财政资金补助的部分纳入年初县重点项目资金拼盘计划,由县财政拨付给园区,再由园区按合同约定与投资商结算。
支持发展“飞地工业”,落实“飞地工业”鼓励政策,引导工业项目落户工业集中区,形成聚集效应和规模优势,培育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坚持集中精简、灵活高效、亲商务实的原则,优化投资环境,增强吸引力和竞争力。
13、支持工业化与城镇化互动发展。以建设现代化新城区为目标,做好工业园区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规划、产业规划的衔接、协调和配套,加快园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促进企业向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以园区建设推动城镇建设,以城镇建设促进园区繁荣,努力形成集聚产业、吸纳人口与城镇扩张的良性互动。特别是要发挥区位优势,以重点园区为载体,以优势产业为主线,优化工业空间布局,增强园区工业的集聚辐射能力,努力打造宜业宜居的现代化工业园区。
五、推动企业做强做大
14、注重引办重大项目。制定全县工业产业发展目录,精心筛选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关系南靖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不断完善和充实项目储备库,抓住国内外企业加速转移的机遇,瞄准世界500强和大型央企项目,重点引进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高端项目,通过增量投入,带动存量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围绕重大项目,发展配套中小项目,促进项目集中布局和产业集约发展。实施工业项目“双百双十工程”(至2015年,全县新投建固定资产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60个,其中上亿元项目20个),培育工业新的增长点。引导生产要素向大项目集中,营造大项目落地建设生效的良好环境。
15、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的新办工业企业,地价优惠由县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科技项目研发或增资扩产;地价优惠资金从县财政土地出让收益金中安排,按县对各镇(区)体制共享分成比例负担,年终体制缴补。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符合产业标准,且在规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一年内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新办工业项目,按工业基准地价给予一次性补贴20%的优惠;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每增加1万元,按工业基准地价一次性再给予10%的优惠,直至地价由县财政等额补贴。对工业企业招拍挂出让用地,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成交价总款的1%缴交。全县工业用地出让,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收取相当于该地块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16、实施租金补贴政策。截止2014年,对租用闽星生态项目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的新办工业企业,实行租金补贴与缴纳税收相挂钩的租金补贴政策,即按承租企业缴纳税收构成县地方级收入部分不高于70%,以补贴租金形式补贴给承租企业,直至租金由县财政等额补贴(以年度为单位计算)。
17、鼓励企业做强做大。每年确定一批工业经济增长点和成长型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优先提供要素资源,加快培育和促进形成一批主业突出、品牌知名的大企业大集团。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合资合作、交叉持股、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实施强强联合,促进企业快速崛起。引导现有企业通过挖潜改造、增资扩产等方式,实施二次创业,壮大企业规模实力,每年从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鼓励扶持发展工业新的增长点;鼓励扶持列入国家、省、市专项重点的技术改造项目。加大规模企业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小企业上规模工程”,进一步壮大规模企业群体;企业投产后当年度新上规模工业的,按其上缴所得税的10%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18、扶持发展中小企业。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加快形成以公益性服务机构为主导的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组织架构。开展中小企业创业辅导,实施中小企业培育工程,推动新办一批科技型、出口创汇型、配套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供需联结机制,推进中小企业进入大企业的生产体系,发展配套协作项目,走“专、精、特、新”的发展路子,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政银保企联姻制度,创建中小企业联保制度,健全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发展民间担保机构,努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19、大力实施品牌战略。研究制定品牌企业培育计划,加大品牌培育、扶持和保护力度,加强品牌扩散和品牌经营,鼓励和支持企业争创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除外)、全国质量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等,打造一批具有较强知名度和竞争力的“南靖制造”品牌,每年初由县工商局、质监局提前介入制定工作计划,对企业进行辅导培训,实现企业由产品竞争向品牌竞争的根本性转变。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除外)、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再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获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获漳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激发企业创品牌热情。鼓励相关部门积极引导帮助企业争创品牌,拿出20万元奖励争创品牌有功单位。推进质量兴县工程,以质量为中心,进一步加强标准化、计量等基础性工作,加大市场准入监管力度,全面提高企业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提升产业整体素质和竞争能力,促进我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0、扎实推进企业上市。出台扶持企业上市政策,建立企业上市培育机制,按照“培训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思路,建立后备上市企业资源库。支持一批规模大、品牌响的大型企业集团上主板市场,扶持一批成长性好、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上中小板市场,鼓励一批高新技术企业上境外市场,力争企业上市融资迈出新步伐,取得新突破。至2015年,全县上市公司争取达3家;对注册地和纳税在本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工业企业,在市财政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县政府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并分阶段实施,其中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县财政给予40万元的奖励;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总部设在我县的企业在境外上市以及通过“买壳”、“借壳”、“红筹股”上市的,可享受同等的扶持和奖励政策。
21、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县工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会的费用补助;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种境内外展览会的规模工业企业,境外展每次补助2万元,国内省外展每次补助1万元,省内市外展每次补助0.8万元,市内县外展每次补助0.5万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可按照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且不超过销售收入的5‰以内,在税前列支;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可按照销售收入的15%以内,据实税前列支。
22、鼓励企业扩大出口。积极帮助有条件的企业扩大出口,及时协调解决海关通关、产品商检、外汇结算等问题。
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23、鼓励企业管理制度创新。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进一步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深化股权结构改革,引导企业加快增资扩股步伐,尽快实现股权多元化。引导企业开展以企业信息化为重点的管理创新,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24、推进技术创新。突出企业创新主体,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大力开发新产品、新工艺,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构筑创新平台,整合创新资源,加强对外技术合作,集聚创新人才,积极促进产学研战略联盟,建设一批有特色、有实力的博士后工作站、企业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介服务机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大行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配套技术的开发力度,掌握一批核心技术,促进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并加快成果转化。对新创办符合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项目,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给予补助。推进企业实施标准化技术战略,鼓励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修订。鼓励和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对列入******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列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列入省级创新型企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自主创新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工业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博士后工作站的课题优先得到科研资金的支持和资助。
25、创新人才开发机制。制定落实人才优惠政策,大力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吸引人才的良好环境,促进各类人才集聚。实施“企业人才素质提升工程”,每年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人才开发专项资金,用于对优秀中小企业管理人才外出考察培训、工业企业经营知识更新以及工业人才引进进行适当的资助。培养一批善决策、懂管理、会经营的优秀企业家及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鼓励企业加强在职人才培养,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2.5%据实列入职工教育经费,并允许在税前列支。实行行业人才定向培养制度,采用“订单式”培养模式,与国内外重点高校签订合作培养协议,积极吸引高校毕业生来靖就业。积极探索建立校企双向对接、联合办学机制,每年从县工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的资金资助职校,鼓励支持职校与企业联合培训企业人才,尽快培养一批熟练的产业工人和技术人才,造就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擅长技术集成开发的科技人才。
七、加大改革开放力度
26、深化靖台交流合作。发挥我县既是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区域又是台商投资密集区、台胞主要祖籍地的独特优势,全面推动靖台交流合作先行先试,使南靖成为全国、全省、全市惠台政策的实验区和先行地。积极参与漳台经贸恳谈会、海峡两岸花博会等对台合作交流活动,促进对台合作上新台阶。加强靖台产业对接项目规划,深入研究ECFA的签署对南靖经济可能的影响,重点在承接台湾第四波产业转移,及时了解台湾百强制造业企业的投资合作意向,努力在引进台湾百强制造业企业、实现两岸产业互相配套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使南靖成为两岸产业对接和经贸合作的重要基地。
27、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坚持“好”字当头,注重项目质量,按照生产力布局和产业规划优选招商重点和方向,积极主动承接国内外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在加强一般企业招商的同时,注重发挥土地等资源优势,瞄准重大投资主体,争取引进更多跨国公司(集团)、龙头企业,引进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力争在超亿元乃至超10亿元的大项目的引进上取得新突破。发挥现有龙头企业的引领作用,进一步拓展产业链招商,促进上下游产业延伸和集聚。加强对东南亚、日韩、欧盟、美国等国家的招商引资,深化与港澳的合作交流,主动对接周边和国内发达地区的产业转移,形成全方位开放新格局,推动工业经济发展新跨越。努力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加强招商力量,提升招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28、扶持民营企业发展。认真落实民营经济各项优惠政策,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扶持力度。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确定的主导优势产业,引导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构建高效管理运作体系。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并购、联合、重组和技术改造等多种形式做强做大。引导中小民营企业加入大企业的产业体系,与行业龙头企业建立产业分工合作关系,发展产业配套,壮大产业链条,提高发展水平。
八、优化工业发展环境
29、营造优质高效的政务环境。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继续推进依法行政,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营造良好环境上来。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闽星生态项目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的工业企业,继续完善实施“无费区”管理的政策,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对部分收费项目且属于县级部分的给予全额免收;对新办高新技术企业和产业关联度大、纳税多的企业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同时,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建立重大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制度。对重点企业的外来投资者,公安部门建立安全联系卡制度,工商部门建立行政指导联系制度,卫生部门建立优惠就医制度,教育部门对其子女入学免收借读费,土楼管委会给予办理免费游览证,其他部门都要为外来投资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保障投资者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创造安定稳定的社会环境。持续深化“重在提请、主动服务”,为项目顺利建设和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30、营造开放有序的市场环境。建立和完善各类要素市场,提高公开化、社会化程度。建立科学有效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体系,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强化政府诚信,建设和谐南靖。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实施“重点企业保护”措施,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各类检查、评比和达标活动,规范检查、评比和达标行为;坚决制止“三乱”,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要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各种检查进行协调,该减少的要减少,该合并的要合并。有关行政机关应将检查计划按年度事先报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查,经认可后方可执行。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加强收费监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票款分离制度。发放《南靖县企业缴费明白卡》、《南靖县企业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向企业收费时,须出具物价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填写《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不填写的,企业有权拒绝缴费,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物价、纠风办和效督办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切实制止“三乱”,减轻企业负担。
31、营造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深化“平安南靖”建设,积极开展“平安企业”创建活动,深化严打整治斗争,重点打击各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处损害企业发展环境的行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指导企业完善内部保卫、安全生产制度和矛盾化解、纠纷调解机制,改善劳动关系,维护员工人身财产和企业财产安全,优化企业内部环境。
32、营造创业发展的人文环境。尊重企业家的劳动、创造和贡献,大力倡导敢于创新、创造、创业的企业精神,努力在全社会营造尊重企业家的良好氛围。每年在全县非公制工业企业开展一次“工业发展十佳企业”评选活动,对被评选为 “工业发展十佳企业” 的企业,县委、县政府在年度工作会议上以县委、县政府名义给予表彰,并授予“南靖县工业发展十佳企业”牌匾;其中,对年纳税1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县委、县政府同时授予“经济建设突出贡献奖”荣誉,并奖励人民币20万元。对于纳税新上10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带领县直相关部门负责人到该企业点炮祝贺。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企业技术创新人才,优先推荐为拔尖人才和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家,优先推荐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外地来靖投资企业家,授予“南靖县荣誉市民”称号。
九、促进可持续发展
33、提高项目引办水平。把抓项目作为发展工业的重中之重,以项目带动壮大工业总量,以项目质量提升工业发展水平。坚持大、中、小项目一起上,既要集中力量引办大项目,争取办成一批能够发挥资源优势、体现区域特色、具有高科技含量、产业关联度大和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依靠大项目实现快速发展;又要重视引进和办好中小项目,重点扶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促进大中小项目互为配套、共同发展。要坚持分类指导,加强项目跟踪落实,促进在谈项目早签约,签约项目早投建,在建项目早投产,形成项目滚动发展格局。坚持项目引进与建设并重,加强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功能配套、空间利用、节能减排的引导,提高项目建设水平,提升项目发展质量。
严格项目准入门槛,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提高项目准入门槛,拓展项目综合效益;着力发展带动力强、环境污染小、综合效益高、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大项目与好项目;淘汰和禁止发展环境污染大、占地面积大、综合效益低的项目。确保各个产业实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4、鼓励集约节约用地。以布局合理、结构优化和可持续发展为原则,改善土地的经营管理,坚持用地数量与投资强度相挂钩、供地进度与投资进度相挂钩,提高土地利用的综合效率。科学、合理界定招商引资项目土地利用强度,对前期投入较低,但产出高的高新项目,经审定后可优先供地,并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大力推行多层标准厂房建设,对在项目区建设标准厂房给予提供优惠条件,引导中小项目通过使用标准厂房解决生产经营用地问题。
35、重视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制定生态工业政策体系,完善资源消耗定额管理、生产成本管理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行企业清洁生产,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进生态工业园建设。组织实施重大节能技术示范,加大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加快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化建设,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鼓励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支持企业积极开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快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和企业的技术改造,强化企业治污建设,淘汰、限制落后生产能力。县财政每年从排污费收入(包括罚没款)中安排不少于50%的资金,用于扶持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36、加强组织协调。配齐配强县工业办人员,充分发挥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作用,强化组织协调,狠抓跟踪落实,不断提高每月工业联席会商制度的质量,及时研究解决工业发展中遇到的突出问题,推动工业强县发展战略的有效落实。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推进工业强县的整体合力。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立足本地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出台贯彻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37、强化考核奖惩。建立完善工业经济发展成效考核体系和部门服务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衡量政绩的重要依据,与干部奖惩和选拔使用挂钩。县委、县政府对每年工业考核前三名的镇(区)进行奖励,对服务工业发展成效突出的部门和单位进行表彰,对服务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38、加大财政投入。整合现有工业发展专项资金,进一步加大财政对工业发展的投入。县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设立工业发展基金,以后每年从工业新增税收中提取一定的比率追加工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促进产业升级、扶持工业项目建设和兑现落实各项优惠政策等,各镇(区)财政也要按照各自的财力情况,每年安排一定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39、加强舆论宣传。宣传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工业强县的重要意义、政策措施和发展重点,大力宣传工业强县取得的重大成效和涌现的先进典型,使工业强县深入群众、深入人心,在全县上下营造关心工业、服务工业、支持工业、发展工业的浓厚氛围。
40、加强队伍建设。进一步强化以工业化为主导战略的领导格局,培养和选拔一批熟悉工业经济、财政金融、对外贸易的干部充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充实到工业经济发展第一线。充分发挥党校和各种培训资源的作用,加强对领导干部工业知识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领导工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完善领导挂钩企业制度,重点企业由县五套班子领导直接挂钩,一般企业由政府相关科局领导挂钩。
本意见规定所涉及申请兑现上述扶持奖励的企业必须是税收归属南靖县的工业企业。企业申请兑现“地价优惠”、“租金补贴”优惠政策时,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至2015年12月底止,《中共南靖县委、南靖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靖委发[2009]2号)和《中共南靖县委办公室、南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靖县关于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靖委办[2010]17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南靖县关于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南靖县关于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的
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确保各项政策贯彻落实,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县委、县政府重新印发的《南靖县关于实施工业强县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补助和奖励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本县依法注册登记,税收归属本县;
2、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3、依法纳税,申报当年无偷、欠税等违法违规行为;
4、遵守国家劳动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补助和奖励兑现的一般程序
1、符合申报条件的工业企业、镇(区)申报相关补助和奖励,须按有关规定填写《南靖县单位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 (以下简称《审批表》) 一式三份,提供齐全的申报材料,报县工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工业办)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兑现。企业、镇(区)应于符合申报条件之日起一年内向有关部门提交补助和奖励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该补助和奖励。
2、《意见》所规定的补助和奖励,由县工业办牵头有关部门审核。县工业办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召集县财政、发改、国土、劳动、环保、统计、外经、科技、安监、城管、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相关协办部门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相关补助和奖励条件的,报县政府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按程序核拨。
3、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助和奖励,由县工业办作出书面说明。
4、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和奖励的申请单位,一经查实,将移送有关部门严肃处理,追回全部补助和奖金;同时对审批单位有关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惩罚。
三、有关条款兑现办法
(一)《意见》第三条第九点“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培育高新技术创业孵化基地,创建“高新技术创业园区”及“留学生创业园”,安排符合条件的企业入园孵化,对入驻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企业,其场地年租金给予50%的补贴,补贴年限为2年,今后视企业发展情况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1、办理对象:入驻高新技术创业园和留学生创业园的高新技术产业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给予年租金50%的补贴,补贴年限为2年。
3、办理程序: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按程序审批后给予实施。补贴时间为入驻高新技术创业园和留学生创业园的次月。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园区相关证明材料、县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证明。
(二)《意见》第三条第十点“培育发展区域特色产业”:对落户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山城工业园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的产业链的新签约引进工业项目,地价按一般项目地价优惠20%,耕地占用税3年内全额由县财政补贴,投产后3年内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收入部分的20%由县财政补贴。
1、耕地占用税
(1)办理对象:①对落户高新区、丰田项目区、山城工业园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的产业项目,业主自行负责“三通一平”和负担征地赔青、土地证办理费用的新签约引进工业企业。②对落户高新区、丰田项目区、山城工业园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技术、智能家电、新能源、新材料的产业项目,业主购买由园区负责“三通一平”土地的新签约引进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业主自行负责“三通一平”和负担征地赔青、土地证办理费用的工业企业,企业投资必须达到国土厅规定的投资强度,企业投产后一年内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全额给予返还,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工业企业购买由园区负责“三通一平”的土地,其上缴的耕地占用税在上缴后据实退还给园区,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3)办理程序:园区或企业根据所缴纳的耕地占用税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退还数额,按程序审批后实施。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申报单位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工业办审核的企业投资强度、建设局提供的相关建筑密度证明、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耕地占用税单据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
(1)办理对象:对落户高新区、丰田项目区、山城工业园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的产业项目,已投产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为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收入的20%;优惠年限为3年,自投产当年开始计算,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
(3)办理程序:企业根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退还数额,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实施。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20日后。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单据复印件。
(三)《意见》第四条第十二点“做强做大重点工业园区”:在征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工业用地中,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90%由县财政补贴给园区;耕地占用税企业按标准缴交,县财政按每平方米2元实留,其余部分作为县财政补贴园区开发建设的资金;新建投产且产生税收的新办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实际缴纳的60%补贴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实行森林植被恢复费优惠政策,项目涉及到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属县级收入部分,80%补贴给相关镇(区)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业企业落户园区内的,在土地报批期间应当缴交省级有偿使用费、开垦费,即“两费”,由县财政局直接代垫代缴,代缴期限为两个月;若挂牌成交确认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由原报批园区负责偿还代垫“两费”款项。
创新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以各种形式投资合作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的园区建设,推行“一区多园”模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四个工业园区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商的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执行(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两费”代垫代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优惠返还措施)。园区开发建设资金需由县财政资金补助的部分纳入年初县重点项目资金拼盘计划,由县财政拨付给园区,再由园区按合同约定与投资商结算。
1、土地出让金纯收益
(1)办理对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
(2)补贴标准:按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90%核算。
(3)办理程序:由工业园区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按补贴标准核算出补贴数额,按程序审批后实施。补贴时间为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初申报。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工业园区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土地出让金缴款书复印件。自行负责“三通一平”的和负担土地证办理费用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由园区全额补贴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耕地占用税
(1)办理对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同一地块与《意见》第三条第十点的规定不得重复享受)。
(2)办理程序:进入园区的企业须依照规定足额上缴耕地占用税,税收入库后,由工业园区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按补贴标准核算出补贴数额,按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给各工业园区。申请时间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次月。
(3)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4)其它事项:工业园区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单据复印件。
3、土地使用税
(1)办理对象: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已建成投产且产生税收的新办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
(3)办理程序: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补贴数额,按程序审批后实施。补贴时间为企业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月份的次月。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单据复印件。
4、森林植被恢复费
(1)办理对象:项目涉及到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镇区。
(2)补贴标准: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县级收入的部分。
(3)办理程序:各镇(区)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补贴时间为收到省级回拨资金的次月。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各镇(区)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对应年度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单据复印件。补贴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各镇(区)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5、“两费”代垫代缴
(1)办理对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
(2)办理程序:由工业园区提供“两费”缴款通知书以及借款手续到县财政局办理。
(3)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6、合作开发工业用地项目
(1)办理对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
(2)办理程序:由工业园区上报相关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补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给工业园区。申报时间为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后。
(3)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4)其他事项:工业园区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土地验收报告、结算手续(含双方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四)《意见》第五条第十五点“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的新办工业企业,地价优惠由县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科技项目研发或增资扩产;地价优惠资金从县财政土地出让收益金中安排,按县对各镇(区)体制共享分成比例负担,年终体制缴补。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符合产业标准,且在规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一年内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新办工业项目,按工业基准地价给予一次性补贴20%的优惠;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每增加1万元,按工业基准地价一次性再给予10%的优惠,直至地价由县财政等额补贴。对工业企业招拍挂出让用地,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成交价总款的1%缴交。全县工业用地出让,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收取相当于该地块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1、办理对象: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符合产业标准,且在规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一年内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一年内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业项目,按当年工业基准地价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每增加1万元,按工业基准地价10%一次性再给予补贴,直至零地价。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由工业园区审核签署意见后,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数额后,按程序审批后实施。申报时间为每年的2月份。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业园区提供的投资额度证明、县经贸局提供的符合产业标准证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单复印件。优惠资金先由县财政垫付,年终按规定与各工业园区结算。
(五)《意见》第五条第十六点“实施租金补贴政策”:截止2014年,对租用闽星生态项目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的新办工业企业,实行租金补贴与缴纳税收相挂钩的租金补贴政策,即按承租企业缴纳税收构成县地方级收入部分不高于70%,以补贴租金形式补贴给承租企业,直至租金由县财政等额补贴(以年度为单位计算)。
1、办理对象:租用产权归属闽星生态项目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区标准厂房的新办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按企业在标准厂房内所产生的税收构成县地方级收入部分不高于70%进行核算。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补贴数额后,按程序审批实施。享受年限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申报时间为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申报上一季度补贴额度。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园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对应年度缴纳税收单据复印件。
(六)《意见》第五条第十七点“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大规模企业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小企业上规模工程”,进一步壮大规模企业群体;企业投产后当年度新上规模工业的,按其上缴所得税的10%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1、办理对象:当年度新上规模工业的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企业当年度上缴所得税的10%。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奖励数额,经县工业办、统计局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实施。补贴时间为确定纳入规模企业的次年2月份。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县经贸局、县统计局提供的符合规模工业企业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对应年度缴纳所得税额证明。
(七)《意见》第五条第十九点“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除外)、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再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获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获漳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激发企业创品牌热情。
1、办理对象:注册地和纳税在本县,当年度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除外)、全国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漳州市知名商标的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除外)、全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获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获漳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工业办审核并核算补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企业。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新获品牌及质量奖项的证书复印件,县工商、质监部门提供的新获品牌及质量奖项的通知书复印件。
(八)《意见》第五条第二十点“扎实推进企业上市”:对注册地和纳税在本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工业企业,在市财政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县政府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并分阶段实施,其中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县财政给予40万元的奖励;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总部设在我县的企业在境外上市以及通过“买壳”、“借壳”、“红筹股”上市的,可享受同等的扶持和奖励政策。
1、办理对象:注册地和纳税在本县,已完成股份制改制的、进入上市辅导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县财政给予40万元的奖励;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补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给企业。补贴时间为企业确定为上市辅导期和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次月。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制证明材料、确定为上市辅导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与有关单位签订的辅导协议、企业上市相关证明材料。
(九)《意见》第五条第二十一点“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县工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会的费用补助;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种境内外展览会的规模工业企业,境外展每次补助2万元,国内省外展每次补助1万元,省内市外展每次补助0.8万元,市内县外展每次补助0.5万元。
1、办理对象:在本县投资且其缴纳的税收构成县级财政收入,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种境内外展览会的规模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境外展每次补助2万元;国内省外展每次补助1万元;省内市外展每次补助0.8万元;市内县外展每次补助0.5万元。
3、办理程序:申报企业须填写《审批表》,由企业所在地镇区审核盖章后报县工业办;经县工业办会同财税、统计、工商等协办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实施;申报时间为参展当年的12月份。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申报企业须按《南靖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及发展前景等;相关参展文件、单据证明资料;县经贸局、统计局提供的符合规模工业企业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对应年度缴纳所得税额证明。
(十)《意见》第六条第二十四点“推进技术创新”:工业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博士后工作站的课题优先得到科研资金的支持和资助。
1、办理对像: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并已投入实质性运作的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奖励数额,经县工业办、科技局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实施。补贴时间为被确定为博士后工作站的次月。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包括确定为博士后工作站的证书复印件、县科技局证明。
四、本细则由县工业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DENT: 32.15pt; mso-line-height-rule: exactly; mso-char-indent-count: 2.0" class=MsoNormal>(5)其它事项:申报单位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工业办审核的企业投资强度、建设局提供的相关建筑密度证明、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缴纳耕地占用税单据复印件。
2、企业所得税
(1)办理对象:对落户高新区、丰田项目区、山城工业园的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的产业项目,已投产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为企业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构成地方级收入的20%;优惠年限为3年,自投产当年开始计算,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或技术改造。
(3)办理程序:企业根据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退还数额,由县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后实施。申报时间为每年1月20日后。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单据复印件。
(三)《意见》第四条第十二点“做强做大重点工业园区”:在征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工业用地中,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90%由县财政补贴给园区;耕地占用税企业按标准缴交,县财政按每平方米2元实留,其余部分作为县财政补贴园区开发建设的资金;新建投产且产生税收的新办工业企业,土地使用税按企业实际缴纳的60%补贴给企业用于扩大生产。实行森林植被恢复费优惠政策,项目涉及到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征收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属县级收入部分,80%补贴给相关镇(区)专项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工业企业落户园区内的,在土地报批期间应当缴交省级有偿使用费、开垦费,即“两费”,由县财政局直接代垫代缴,代缴期限为两个月;若挂牌成交确认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由原报批园区负责偿还代垫“两费”款项。
创新方式,鼓励社会资本、民间资本以各种形式投资合作开发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的园区建设,推行“一区多园”模式。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四个工业园区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的工业用地项目,投资商的权利义务按合同约定执行(不涉及土地出让金纯收益、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两费”代垫代缴、森林植被恢复费的优惠返还措施)。园区开发建设资金需由县财政资金补助的部分纳入年初县重点项目资金拼盘计划,由县财政拨付给园区,再由园区按合同约定与投资商结算。
1、土地出让金纯收益
(1)办理对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
(2)补贴标准:按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的90%核算。
(3)办理程序:由工业园区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按补贴标准核算出补贴数额,按程序审批后实施。补贴时间为每月结算一次,于次月初申报。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工业园区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土地出让金缴款书复印件。自行负责“三通一平”的和负担土地证办理费用的工业企业,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由园区全额补贴给企业,用于企业基础设施建设补助。
2、耕地占用税
(1)办理对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同一地块与《意见》第三条第十点的规定不得重复享受)。
(2)办理程序:进入园区的企业须依照规定足额上缴耕地占用税,税收入库后,由工业园区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按补贴标准核算出补贴数额,按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给各工业园区。申请时间为缴纳耕地占用税的次月。
(3)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4)其它事项:工业园区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单据复印件。
3、土地使用税
(1)办理对象:在《意见》规定期限内已建成投产且产生税收的新办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的60%。
(3)办理程序: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补贴数额,按程序审批后实施。补贴时间为企业实际缴纳土地使用税月份的次月。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单据复印件。
4、森林植被恢复费
(1)办理对象:项目涉及到林地并改变林地用途的镇区。
(2)补贴标准: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县级收入的部分。
(3)办理程序:各镇(区)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按程序审批后实施。补贴时间为收到省级回拨资金的次月。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各镇(区)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对应年度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单据复印件。补贴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全部用于各镇(区)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5、“两费”代垫代缴
(1)办理对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
(2)办理程序:由工业园区提供“两费”缴款通知书以及借款手续到县财政局办理。
(3)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6、合作开发工业用地项目
(1)办理对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
(2)办理程序:由工业园区上报相关材料,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补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给工业园区。申报时间为工业用地挂牌出让后。
(3)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4)其他事项:工业园区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审批表》、土地验收报告、结算手续(含双方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四)《意见》第五条第十五点“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凡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的新办工业企业,地价优惠由县财政补贴用于企业科技项目研发或增资扩产;地价优惠资金从县财政土地出让收益金中安排,按县对各镇(区)体制共享分成比例负担,年终体制缴补。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符合产业标准,且在规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一年内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新办工业项目,按工业基准地价给予一次性补贴20%的优惠;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每增加1万元,按工业基准地价一次性再给予10%的优惠,直至地价由县财政等额补贴。对工业企业招拍挂出让用地,土地出让业务费按土地成交价总款的1%缴交。全县工业用地出让,土地使用者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或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动工开发的土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出让金)不足25%,且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收取相当于该地块土地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1、办理对象:入驻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丰田项目区、靖城新区、山城工业园,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符合产业标准,且在规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一年内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新办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一年内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工业项目,按当年工业基准地价20%给予一次性补贴;每亩缴纳地方级税收每增加1万元,按工业基准地价10%一次性再给予补贴,直至零地价。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由工业园区审核签署意见后,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数额后,按程序审批后实施。申报时间为每年的2月份。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工业园区提供的投资额度证明、县经贸局提供的符合产业标准证明、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单复印件。优惠资金先由县财政垫付,年终按规定与各工业园区结算。
(五)《意见》第五条第十六点“实施租金补贴政策”:截止2014年,对租用闽星生态项目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标准厂房的新办工业企业,实行租金补贴与缴纳税收相挂钩的租金补贴政策,即按承租企业缴纳税收构成县地方级收入部分不高于70%,以补贴租金形式补贴给承租企业,直至租金由县财政等额补贴(以年度为单位计算)。
1、办理对象:租用产权归属闽星生态项目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区标准厂房的新办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按企业在标准厂房内所产生的税收构成县地方级收入部分不高于70%进行核算。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补贴数额后,按程序审批实施。享受年限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申报时间为每季度后的第一个月申报上一季度补贴额度。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上报的材料包括园区提供的厂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税务部门提供的对应年度缴纳税收单据复印件。
(六)《意见》第五条第十七点“鼓励企业做强做大”:加大规模企业扶持力度,组织实施“小企业上规模工程”,进一步壮大规模企业群体;企业投产后当年度新上规模工业的,按其上缴所得税的10%从工业发展基金中给予一次性奖励。
1、办理对象:当年度新上规模工业的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企业当年度上缴所得税的10%。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奖励数额,经县工业办、统计局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实施。补贴时间为确定纳入规模企业的次年2月份。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包括县经贸局、县统计局提供的符合规模工业企业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对应年度缴纳所得税额证明。
(七)《意见》第五条第十九点“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除外)、全国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再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获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获漳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激发企业创品牌热情。
1、办理对象:注册地和纳税在本县,当年度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除外)、全国质量奖、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漳州市知名商标的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除外)、全国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获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标准贡献奖、漳州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获漳州市知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1万元。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工业办审核并核算补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局拨付给企业。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新获品牌及质量奖项的证书复印件,县工商、质监部门提供的新获品牌及质量奖项的通知书复印件。
(八)《意见》第五条第二十点“扎实推进企业上市”:对注册地和纳税在本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工业企业,在市财政补助100万元的基础上,县政府再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并分阶段实施,其中企业在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县财政给予40万元的奖励;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总部设在我县的企业在境外上市以及通过“买壳”、“借壳”、“红筹股”上市的,可享受同等的扶持和奖励政策。
1、办理对象:注册地和纳税在本县,已完成股份制改制的、进入上市辅导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IPO)的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企业完成股份制改制的,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县财政给予40万元的奖励;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县财政再给予50万元的奖励。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经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补助金额,按程序审批后由县财政拨付给企业。补贴时间为企业确定为上市辅导期和企业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次月。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 企业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企业已完成股份制改制证明材料、确定为上市辅导期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与有关单位签订的辅导协议、企业上市相关证明材料。
(九)《意见》第五条第二十一点“支持企业开拓市场”:县工业发展基金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举办产品展销会或参加国内外产品展销会的费用补助;对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种境内外展览会的规模工业企业,境外展每次补助2万元,国内省外展每次补助1万元,省内市外展每次补助0.8万元,市内县外展每次补助0.5万元。
1、办理对象:在本县投资且其缴纳的税收构成县级财政收入,参加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的各种境内外展览会的规模工业企业。
2、补助标准:境外展每次补助2万元;国内省外展每次补助1万元;省内市外展每次补助0.8万元;市内县外展每次补助0.5万元。
3、办理程序:申报企业须填写《审批表》,由企业所在地镇区审核盖章后报县工业办;经县工业办会同财税、统计、工商等协办部门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实施;申报时间为参展当年的12月份。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申报企业须按《南靖县工业发展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职工人数及发展前景等;相关参展文件、单据证明资料;县经贸局、统计局提供的符合规模工业企业证明、税务部门提供的对应年度缴纳所得税额证明。
(十)《意见》第六条第二十四点“推进技术创新”:工业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并投入实质性运作的,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博士后工作站的课题优先得到科研资金的支持和资助。
1、办理对像: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并已投入实质性运作的工业企业。
2、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办理程序:符合条件的企业上报相关材料,填写《审批表》,由县财政局审核并核算奖励数额,经县工业办、科技局审核后,按程序审批实施。补贴时间为被确定为博士后工作站的次月。
4、办理期限:县财政局收到《审批表》30个工作日内。
5、其它事项:企业应提供的材料包括确定为博士后工作站的证书复印件、县科技局证明。
四、本细则由县工业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地址:泉州市晋江市池店镇百捷中央金街3栋210-211店面 / 漳州市龙文区天利仁和16幢2单元1608室 / 厦门市思明区国贸汇景57号304室 电话:0596-2960023 传真:0596-2960023
联系人:林经理 手机:18020689576 Copyright 2024 漳州万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备案号:闽ICP备18004352号-5 公安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