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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商标机构-关于工商局商标注册的若干解读

             来源:漳州政府网

一、根据《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兴业富农工程的意见》(漳政综【2012】87号)其第三条第(五)项

  第1点“农产品商标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万元;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农产品商标新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企业,每户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即2012年至2016年底,当年度农产品商标新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企业,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万元,其中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各承担50万元;新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每件由企业所在县(市、区)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万元;农产品商标新认定为著名商标的企业,每户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万元

  第2点“新注册集体商标的组织,每件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即2012年至2016年底,农产品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注册集体商标的涉农组织,每件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第3点“涉农企业(个体工商户)、组织新注册一件农产品商标,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千元”。即2012年至2016年底,当年度获得农产品商标注册证的企业、个人或组织等经济主体,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千元

  4点“涉农出口企业在境外新注册商标,每件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即2012年至2016年底,当年度涉农企业、合作社等涉农出口组织,在境外新注册商标,每件由市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元。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提供申报表、商标所有人证明材料、商标证复印件,各地收集汇总申报表后向市级商标管理部门以及市政府农办提交审核即可。

  二、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关于推进商标品牌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3】133号)

  从2013年起至2018年,省级财政每年继续安排500万元商标工作经费,由省工商局用于涉及商标宣传培训、重大案件查处、专项执法行动、海外维权、对外交流、表彰奖励等项工作;对被工商总局新认定的驰名商标,省财政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驰名商标已依据其他优惠政策获得更高数额奖励的,不再给予重复奖励;省级财政设立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补助金,以制定国家的数量为补助标准,指定5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0.5万元,指定10个以下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万元,指定10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每件补助1.5万元,对单个企业补助单件基础商标(一个国内注册号)补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或一个企业一年补助金不超过10万元。各县(区)政府也应当为工商部门开展商标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三、根据《中共漳州市委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速工业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漳委发【2015】3号)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对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福建省名牌产品、福建省老字号、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福建省国际知名品牌,分别给予奖励5万元。2015年至2018年期间,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由市政府和企业所在地政府各承担50%;对获得福建省著名商标给予奖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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