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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2〕93号),为了激励我市单位和个人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贯彻实施好《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把我市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配套)资金从漳州市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申请人为本市单位和个人,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且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办法》中规定的省级30%的资助,其余的70%由市级配套资助。由市知识产权局统一受理资助申请并办理付款手续。
三、申请人为本市单位和个人,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提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可享受职务发明600元、非职务发明400元的资助。该资金由市专利申请资助(配套)资金支出。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应在授权日起半年内申请资助,逾期不予办理。
五、PCT国际申请国际阶段和外国(地区)授权专利的资助由省知识产权局办理。
六、申请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市知识产权局报送下列材料一式一份:
1、发明专利填报《福建省专利资助申请表》,实用新型专利填报《漳州市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申请表》(可从市知识产权网站下载),填写规范,签章齐全;
2、申请资助的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提供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两个以上的,须提供其他专利权人的身份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办理资助申请的,还需提供办理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和专利权人出具的委托书。
3、国内授权专利的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可优先获得资助。
八、漳州市专利申请资助(配套)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具体管理,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县(市、区)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
九、2012年8月31日之后的授权专利属于本通知资助范围。
十、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实行,同时《关于贯彻实施<福建省专利申请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漳财教[2009]63号)文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漳州市知识产权局和漳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3年3月11日
附件:
1、福建省专利资助申请表
2、漳州市实用新型专利资助申请表
http://www.zzip.gov.cn/newsShow.asp?dataID=185
